2002年,扈力律师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重庆三峡学院进行代理,获得圆满成功。 1997年1月7日,被告人陈××就读于万县市三峡理工学校(该校系重庆三峡学院中文系所办中专学校)。因其衣服丢失,闯进本校95级经济管理专业一班(以下简称经管班)教室查找,遭到该班学生吴晓勇、陈永均斥责,双方发生争执,吴晓勇踢被告人陈××一下,被同学劝开。当晚,吴晓勇、陈永均等人找到被告人陈××责问其为何骂人,要求陈给个说法未果。同月10日上午6时许,吴晓勇叫同寝室的杨玉奎先后两次去叫被告人陈××到其宿舍未果,遂又叫陈永均到陈××寝室将其叫出,被告人陈××携带一把刀随陈永均到其宿舍。吴晓勇质问被告人陈××如何了结,并首先踢陈一脚,陈还击双方互相撕打,杨玉奎亦上前击打陈××,斗殴中被告陈××拔出刀子朝吴晓勇胸部猛刺两刀,致其倒下后即逃离观场。吴晓勇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晓勇死因系胸部被锐器刺伤,创道入胸腔致心脏裂伤,造成大量失血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于2001年10月19日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陈××持刀伤害致死吴晓勇,重庆三峡学院负管理职责应连带赔偿丧葬费1500元,抚恤金58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扈力律师作为三峡学院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明确指出:根据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三峡学院在该案中无过错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主体,同时,对于成年学生来讲,学校也没有原告所说的监护职责,管理中也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采纳了扈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重庆三峡学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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