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钱购买了他人的杉树,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采伐,平日老实巴交的莫某怎么也不会想到,其行为会受到刑法的追究。近日,经广西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11月份,莫某以17500元的价格从平乐县桥亭乡仁德村委新村的村民翟某处购买了翟某位于本村石仁窝山的杉树。2011年12月中旬,莫某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三名工人到上述山场砍伐杉树。案发后,经平乐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的杉树有307株,共计蓄积量为19.33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鉴于其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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